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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监管总局公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 明年2月1日起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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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

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12月12日公布了《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该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。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开展托管业务时的禁止行为 ,包括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 、侵占或挪用托管产品财产等,并强调了商业银行在评估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时需考虑的多个方面,如资本实力、合规管理等。

《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详细规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总则、托管职责 、管理要求 、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,旨在规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 ,加强监督管理。

核心内容概述 条款编号 核心内容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、勤勉尽责等原则,确保管理水平与托管产品规模相匹配 。 第六条 托管产品财产与商业银行自有财产相互独立,不属于清算财产 。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评估产品管理人的多个方面 ,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托管业务。 第十九条 明确商业银行在托管业务中不得承担的职责,如不承担信用风险、不提供担保等。 第二十条 规定商业银行在托管业务中不得有的行为,如不得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等 。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满足的条件 ,包括公司治理结构 、内部控制机制等。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业务,应在三年内整改完成。

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,保护投资者权益 ,同时强化监管机构对托管业务的监管力度 。